芙蓉矿务局技工学校简介

学校简介

芙蓉矿务局技工学校于1979年经原四川省劳动局(省革委川草函〔1979〕63号文)批准设立,是四川煤炭产业集团承办的一所国有公办技工学校,常设有机电一体化、矿山机电、电子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与维修等专业。学校1979年9月开始招生,建校40余年为社会和企业内部培养了32000余名技能人才,为地方和企业发展提供了动力。



在建设和发展中得到了省、市两级主管部门和四川煤炭产业集团公司的高度重视,受到了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近年来荣获全国煤炭行业现代远程教育培训网创新应用奖、四川开放大学县级电大工作创新特色奖、四川省省级劳务培训基地、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级)资质、四川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培训基地、宜宾市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机构、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等荣誉。

学校背靠年产值超百亿元的四川煤炭产业集团公司,企业筹巨资改善办学条件,现学校基础设施、办学条件、办学规模、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等各方面均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学校还依托四川煤炭集团公司良好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队伍建立实训基地,为学校办学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积极拓宽办学渠道,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各项办学措施得力,取得了优异成绩。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芙蓉矿务局技工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国有企业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技术工人技能及综合素质为己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及动手操作能力,为我国经济建设培养技能型人才,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宜宾市珙县文鑫路1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00万元;出资者:四川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技工教育;

(二)职工培训;

(三)短期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7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等校级领导、校中层领导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重大人事任免;

(四)学校的重大活动安排。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0万元;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财政拨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其他党支部成员若干名。党支部书记原则上担任校长,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学校纪委设书记1名,其他纪委成员若干名。纪委书记履行学校党风廉洁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职责。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支部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中层,董事会、中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校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确保在企业改革中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第四十条 学校党支部决定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学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教学能力培养学科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加强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八)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校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支部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全省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制订;

(三)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担保、工程建设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重要改革方案,学校及重要教学点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变更学校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学校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

(六)工资收入分配、学校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教学、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支部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纪委职责

(一)学校纪委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学校党支部抓好党风廉洁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履行党章赋子的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

(二)加强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权威,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加强党性、法治和警示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

(四)加强作风督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地反对和纠治“四风”;

(五)加强查办案件,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依纪依规对违法党纪的行为和腐败问题案件进行严肃查处。

第四十三条  办事机构和人员

学校党支部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的工作机构,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等相关党的建设工作,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不低于同级部门平均编制数。

学校设立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工作机构,负责执纪、监督、问责工作,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配备不低于同级部门平均编制数。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他群团章程的规定,建立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并依照各自章程在党支部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6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机构设置

校长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

财务办公室

教务处

就业安置办公室

职业技能鉴定站

综合部

培训部

学历教育部

后勤保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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